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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钢结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海南省钢结构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或本 会),简称为海南省钢协。英文名称是: Hainan Provincial Society of Steel Construc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海南省境内从事钢结构和建筑金属制品设计研 究、教学科研、制造安装、施工检测、咨询监理与开发建设,以及为本行 业配套服务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经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完善行业管理,团结和组织企业和广大科技工作者进行钢结构技术、技能 交流和培训,促进全省钢结构行业的健康有序创新发展,为提高我省钢结 构行业科研、设计、制造和施工水平而努力、为建立积极有序的市场环境而努力、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而努力。
第四条 本协会的指导思想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海南省民政厅,接受海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并接受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21-8号信恒大厦15F。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研究。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参与行业改革发展、创新升级的政策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与科技创新规划,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市场调研。开展产业发展趋势、市场规范措施、行业进步对策 的调查与研究,积极向政府反映行业需求和企业的诉求,研究健全钢结构产业链、探索钢构企业总承包新模式,推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科技创新。继续加大钢结构科研方面的投入力度,不停步地进 行技术改革和创新,通过企业和科研单位横向联合等多种形式,产学研相 结合,让企业在科研中所做的投入能够得到相应的回报,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使企业愿意在科研方面进行投入,愿意在技术方面进行创新。
(四)标准制定。组织与钢结构专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新技术、 新材料、新工艺的学习、推广和培训;参与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 规范和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推动制定行业设计、制造、施工、监理和检测等相关技能的评定标准和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适时组织编写、制定海南省钢结构行业的相关规程。
(五)诚信建设。营造崇尚诚信、扶持诚信的行业环境。推进行业职 业道德标准和诚信档案建立。规范行业行为。提倡经营诚信、工程诚信、服务诚信、做人诚信、办事诚信,促进行业诚信建设。
(六)合作交流。依托协会活动、开展平台搭建对接服务。组织召开行业研讨会或高峰论坛;组织钢结构行业全产业链供需对接活动。
(七)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完善行业自律约束体系,促进建立 有序的竞争机制,维护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创优夺杯。品牌战略,组织“海南省钢结构琼台奖”评选活动,  推荐和申报“中国钢结构金奖”。建筑幕墙和门窗等细分行业“十强企业” 评选,协助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做好海南省内建筑门窗企业行业资格证   书的申报工作。推动行业创立名牌,促进钢结构和建筑金属制品工程质量的全面提高,努力提升行业整体设计、制作、安装、施工管理水平。
(九)评优表彰。开展行业优秀项目经理、优秀人才、优秀论文和优  秀成果的评审、评选和表彰。组织申报中国“钢结构行业优秀项目经理”,向社会推荐行业优秀人才、名牌企业和创新成果。
(十)协调维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参与有关工 程纠纷、对外贸易争议的协调、国际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调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产业升级。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组织省内高校、科研、生产设计、施工单位专家,针对钢结构行业、领域发展中的 重大关键、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 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 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技、新产品。推动钢结构及相关行业、领域的科学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十二)专家服务。成立专家委员会,积极开展技术论证、科技创新、 成果鉴定、成果推广等方面的工作;协调钢结构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  和标准编制;完善专家服务工作,组织专家为海南钢结构行业发展献计献策。
(十三)网站期刊。办好行业发展内参、刊物和网站,加强信息交流,为会员企业提供国内外相关信息,增强竞争力。
(十四)技术咨询。开展新技术论证、评审、鉴定、审定、新标准的 制定等工作。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钢结构工程和建筑金属制品技 术可行性研究,以及工程咨询、管理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培训等各种技术服务。自身建设。发展壮大钢协组织,规范运作。 尊重、团结、依靠会员,充分发挥会员作用,建立和谐同处、合作共事、友好竞争、携手奋进的良好氛围和机制。
(十五)社会责任。法开展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繁荣,积极参与和兴办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应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 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以上者或自学成才,从事钢结构产业链有关工作三 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且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四)单位会员:在海南省境内登记注册和工作或在海南省范围内有经营业务活动;
(五)荣誉会员:为钢结构事业作出过贡献的协会历界已离任年龄超过65周岁的理事和会员。
(六)热心于钢结构和建筑金属制品事业,在本行业有业绩建树;
(七)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四)及时在本协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 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 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协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
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专题研讨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协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及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 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 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 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会长候选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表决;
(四)选举和罢免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五)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 开展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审议理事候选人名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六)审议副会长候选人名单,提交理事会选举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领导本协会下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及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及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协会工作,组织领导能力;
(八)廉洁奉公、重民主管理,善于团结同志;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 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及以上会 员代表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人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1/3。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实行选举制,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后、报党建 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上述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不定期召开会长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重大事项提案;
(二)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
(三)审议名誉会长、顾问、常务理事候选人,提交理事会聘任与选举表决;
(四)审议部门机构设立方案、商议人事任免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审议会员入会申请和除名议案,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
(六)讨论决定本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协秘书长负责带领秘书处工作,秘书处设专职副秘书长一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审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可设名誉会长和顾问,聘任条件:
(一)工程院士、国家级建筑大师可聘任为名誉会长;
(二)对行业有杰出贡献、有较高威望和知名度专家可聘任为顾问;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免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七)按规定已到社团任职年龄的。
第三十九条 协会按照省委有关加强社团党建工作的文件精神,建立党组织,负责协会党建工作和对协会工作监督指导。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会员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上述收入主要使用范围:
(一)办公、差旅、接待、缴纳上级会费;
(二)专项会议、标准宣贯、培训费用;
(三)会刊、网站运作、出版、维修费用;
(四)调查研究、学习考察、专项课题活动费用;
(五)专职人员工资、奖金、补贴费用;
(六)固定资产添置费用;
(七)评优评奖费用;
(八)有关税费;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市场机制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2/3及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因故必须终止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理事会讨论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二)对本协会既有财产、债权债务依法进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协会财产、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应将有关资料报送党建领导机关审查签署意见,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四)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
电话:13752602764 (微信同号)薄女士
邮箱:haigangxie112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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